地板变形该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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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复合地板后不久,地板就出现了拱起、翘曲等问题,为此,买主与销售商对簿公堂,要求其赔偿损失。诉讼中,虽然销售商一再主张问题系买主地面潮湿等原因所致,但由于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佐证,最终被法院判令退货并一次性返还买主货款7308元。
为装修居室,魏某在本市河东区一家装饰材料经营部以6658元的价款购买了一批复合地板。2003年6月4日,经营部业主李某派人到魏某住处负责安装。同年7月10日,魏某发现新安装的地板出现拱起,于是找到李某要求解决。李某见此情况,负责维修并更换了部分地板,魏某为此另付费用650元。可修理更换后不久,魏某屋内地板又出现了质量问题,此次李某不再同意采取修复措施,而是认为地板拱起系地面潮湿及未及时入住该房所致,与地板质量无关。双方就补救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魏某诉至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及举证质证,法院认为,李某出售商品并负责为魏某安装,应向魏某提供优质合格的服务,同时,李某出售商品应具备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因李某不能提供自己具备出售商品的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的证据,且李某在为魏某安装地板后,地板出现拱起、翘曲等问题,虽进行了维修更换,但仍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魏某要求退货、返款的主张应予支持。至于李某提出地板出现问题系因魏某室内地面潮湿或跑水造成的抗辩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地板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魏某造成的,因此,李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