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定金一方违约,该定金还能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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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李先生在商场选购地板时,发现某地板商铺贴着“处理一等品,数量有限,价格从优”的海报。李先生一问价格,发现该地板价格的确比其它商铺便宜20多元。由于商场临近下班,李先生没有仔细看便匆忙下了订单,并支付了500元定金。第二天,李先生来该商铺挑选地板时,发现地板色差明显,不如人意,于是认为该地板不是一等品。为此,李先生向商场服务总台投诉,称商家是以次充好,属欺诈行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处理:
商场管理人员听完李先生的叙述后马上赶到该商铺查看,发现该批地板色差的确很大,有虫眼、树结的地板也比较多,确实有失美观。商场管理人员就此询问了营业员。营业员解释说:这批地板确为一等品,之所以看上去有失美观,是因为这批地板是以前的消费者挑剩下的,数量也不多,考虑到地板色差比较大,所以就便宜卖了,但这批地板的技术指标是符合一等品要求的。营业员还解释说,由于是素板,所以色差看上去明显,上过油漆后色差会减少很多。对于营业员的解释,李先生表示能够理解,但不愿意购买这批地板,并提出返还定金。商场管理人员认为,按理定金是不能随便返还的,但考虑到李先生订货时时间过于仓促,双方在下订单时存在误会,尤其是作为消费者的李先生对地板的价格、质量存在误解,所以建议商铺返还定金。商铺鉴于李先生并未给自己造成实际的损失便同意商场的做法,李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评析:
定金是证明合同成立并且确保合同履行的一种保证金,作为合同其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定金罚则来体现的。本事例中,消费者同地板商订立了合同并交付了定金,买卖合同一经成立,按照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定金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双方都认可该地板为“处理一定品”和处理价的前提下,消费者在次日要求解除合同,严格讲属于违约行为,不得要求返还定金。但是,商场和销售商考虑到双方订约时间仓促,买卖双方没有做到完全沟通,消费者对所购地板存在一定误解,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同意了消费者的要求,并归还其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