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起“办公室污染致人身损害”官司昨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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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女士认为公司办公室甲醛污染导致她血液和肺功能病变,于是状告其供职的公司及三家装修公司。昨天,思明区法院对这厦门首起“办公室污染致人身损害”官司做出一审判决:四被告赔偿洪女士238000多元。这钱由其所供职的仪器公司承担三成,三家装修公司赔7成。
2003年底,洪女士所在的仪器公司在办公场所装修完后没几天,就搬入办公。结果,她和同事老觉得有刺鼻的异味,之后逐渐感觉到胸闷、气短、眼睛刺痛。随后,她身体出现的这种症状加剧。医院检查的结果是她患了“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即由外部化学污染引起的肺炎。此病无特效药,现在,她抱病在家,多说几句话就气喘,每天只能靠吸氧及使用进口药物维持。
早在去年春节期间,公司一负责人曾通过私人关系找来一家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单位工作区域甲醛超标3至5倍。但此后,公司领导一直没采取有效的措施。2004年4月,公司应员工的强烈要求,委托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甲醛依然超标。
洪女士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洪女士向四被告索赔医疗费、营养费和伤残补偿金等24.9万余元。
洪女士所患的肺部疾病是不是由办公室甲醛污染引起?洪女士为此请了两位同事出庭作证——他们均肯定地说,搬入新办公场所后,多名员工存在刺眼、头晕等症状,洪女士的身体也开始变坏。此外,开庭前,洪女士也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厦门市中级法院出具的结论是:“洪女士肺部功能损害情况符合甲醛中毒所致呼吸功能损害变化。至于能否确认为甲醛中毒,应由临床或专业机构做出判断”。
为了进一步证明这点,洪女士又提交了自己当时出现甲醛中毒症状的病历,
不过,四被告提出,医院不是甲醛中毒的鉴定机构,不能做此证明。
对此,法院认为,四被告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法院认为引起洪女士病情的确实是甲醛中毒。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2004年4月对洪所在办公室所做的甲醛、苯检测鉴定结果真实合法,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采信。而在负有举证责任的四个被告中,当时负责提供木地板的公司虽然提交了地板检验报告、产品介绍等一些证据,主张其提供的产品无毒害,属于绿色环保建材产品,但木地板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当时提供给仪表公司的材料符合标准,其他被告也没有尽到举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洪女士的病情是因办公室污染引起的。
在四被告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仪表公司作为业主,在与其他被告的装修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造成洪女士在甲醛超标的环境中工作,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家装修单位对于洪女士所在办公场所空气中甲醛超标的问题共同承担70%的责任,具体分摊比例参照三被告提供的装修及办公设施的价款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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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污染被忽视
近日,一市民向本报反映,她所在的商城仍有部分店铺未装修完毕,就开始营业。这让她担心。
在调查中发现,类似商城、店铺、办公室这样的公共空间,为了缩短运作周期,大部分是一装修完就投入使用,事先并没有进行空气环境监测。而有的地方未全部二次装修完工就投入使用,或者由于个别店铺换柜等问题,仍然进行施工,致使室内空气堪忧。
市环境监测站也表示,委托他们进行室内环境检测的商家极少。对此,接受采访的商家解释说,他们会采用环保材料装修,装修完后尽量做到没有异味。
实际上,室内空气污染指数是否超标,并不是鼻子能闻得出来的,需要专业的仪器测量。厦大化工系邹教授分析,环保建材并不等于环保装修,使用环保建材不一定能保证最终室内甲醛含量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