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送错 要求“退一赔一”被驳
一对一人工客服
在线解答加盟疑问
- 预约考察
- 咨询费用
- 了解区域
- 开店选址
为装修新房,方女士向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定购了一批木质地板,不料在安装时却发现实物与约定不符。方女士遂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木业公司退一赔一,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欺诈事实不存在,方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日前终审维持原判。
2005年4月底,方女士通过经销商向上海某木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甘巴豆木地板,总价款7200余元。交货后却发现地板与原先订购的不符。方女士一纸诉状将木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货款,并以同样金额加以赔偿。
木业公司表示愿意退货并承诺补偿方家经济损失500元,方女士予以拒绝。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木业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未能按约供货,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民法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有关“欺诈”的定义,木业公司并未在双方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的过程中实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行为,不存在欺诈行为。故支持木业公司的自愿补偿行为。方女士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方女士的上诉,同意木业公司自愿在500元补偿款的基础上再向消费者追加1000元,以弥补其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