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典被认定“夸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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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市***丰台分局已对“欧典”下达处罚决定通知书:按照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处以广告费五倍的罚款,罚金高达7473776元。
欧典企业有关负责人证实,昨天上午收到了丰台工商分局送达的处罚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包括:2004年以来,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欧典22种进口及国产地板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欧典在经营过程中利用网络发布广告,同时设计策划印刷品广告19种,共计85.2万册。在上述广告中,将其虚拟的“德国欧典企业集团”、“欧典(中国)有限公司”及发展历史、生产经营规模、与之隶属关系等夸大企业形象的事实,对外进行宣传,广告费为1494755.2元。按照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处以广告费五倍的罚款,罚金高达7473776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欧典应在4月28日之前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追加处罚款,并请法院强制执行。欧典如果不服判决,可在60日内向市***申请复议或到法院起诉。欧典地板总裁助理闫广才表示,欧典决心认识错误,服从判决。
邱宝昌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商的行政处罚认定欧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至于是否属于“欺诈”,这属于民法的范畴。从法律上讲,“虚假宣传”并不等于“欺诈”,消费者能不能获得双倍赔偿,最终需要法院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