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遭遇“姐妹易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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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订货的时候,写明了是要‘报喜\’牌地板,没想到送到家后,却换了牌子。”相中了“姐”送来了“妹”,消费者从货款中扣了500块钱,商家却上门来讨要,究竟这500块钱是“损失费”,还是“担保费”?昨天,买卖双方共同来到烟台市消保科,工作人员做出评判:冒名顶替属欺诈,最多可以罚款一万元。
今年3月,赵先生在胶东装饰材料批发市场某地板店订了“报喜”牌地板,并交付定金300元。没想到,第二天货拉到小棚里,赵先生发现本来自己要的竹地板产地在江西,现在却换成沈阳的了,牌子根本就不一样。赵先生很不满意,商家解释说没有那种牌子的了,并说两种地板都是一个厂家出的。货都拉到家里了,送回去太麻烦。赵先生无奈提出,从货款中扣除500元钱做为品牌更换费。当地板铺好后,最近商家却上门讨要500块钱,因为在双方签具的协议上,根本没有相关字样写明品牌更换费。
消保科工作人员给双方上了一堂课:首先,赵先生要的品牌在送货时被“调包”,这明显是商家违约,当时赵先生就应该拒绝商家行为,并要求商家赔付消费者双倍违约金,也就是600元。如果对方不付,消费者可以举报,***将按相关法律对商家处以一万以下罚款。但是赵先生没有要求退货,并安装了该地板,这属于对对方行为的认可,买卖双方私下合约工商部门是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订货时,一定要让商家注明商品品牌规格,以便日后主张权利,遇到这种“调包案”,消费者也不能“认了”,及时要求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