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关于木材采伐运输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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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国土总面积约3 000万hm2,其中相当52.8%的1 585万hm2被定义为“林地”,并且也是“公有地”,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公有林地为“国有林”。虽然菲律宾的国有林号称占国土面积的52.8%,但实际森林覆盖率为18%,面积已减少到540万hm2。
在菲律宾采伐私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必须取得环境天然资源部的许可。
没有许可证而进行的木材或非木材林产品的收获行为为非法采伐,如果是本国国民处以刑罚,如果是外国人则限期离境。
政府向法人和个人颁发有关森林利用和采集的许可证。许可证种类包括:国有天然林采伐的许可协定(TLA)、国有土地经营并采伐人工林的协定(IFMA)、当地社区组织经营国有林的协定(CBFMA)和私有土地内的天然林及人工林的采伐许可证(PLTP)。
对于天然林的采伐活动,TLA、IFMA、CBFM取得的所有许可权必须在政府的监督下实行,采伐也必须遵照环境和自然资源部规定的择伐方法进行。择伐方法程序为:每年规定限制区域内的采伐地,但河流沿岸和陡坡地等不能规定为采伐区;在环境天然资源部监督下进行伐区内的每木调查;除禁伐木外,对胸径60 cm 以上的树木做记号,60 cm 以下的树木作为后备木保留,不许采伐;采伐作业时,采伐量必须控制在年允许采伐范围之内,要考虑树木的保留情况,只对做记号的大径木进行采伐,但并不是将有记号的树木全部采伐;翌年,转移到另一个伐区按以上程序进行重复作业。采伐过的林地如生长正常,,30年后还可以再次采伐。
另外,采伐许可证持有者需要按采伐树种和材积支付森林税,森林税额因树种和地点的不同而各异,环境和自然资源都对具体税额做了详细规定。
人工林不像天然林那样有详细的采伐规则,但面积在10 hm2以上的人工林禁止皆伐,伐区50%的面积必须被树木覆盖。
运输采伐的木材时,必须取得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发放的运输许可证,如没有许可证按非法采伐处理,木材则予以没收。为取得运输许可证,必须按环境天然资源部事务所的要求提交一下单据:①运输木材的树种;②产品件数;③总材积;④采伐地木材装货日期;⑤装货地点;⑥运输手段;⑦运输目的地;⑧收货人联系地址。当运输原木和锯材时,除运输许可证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文件:①木材原产地证明;②销售用装货清单;③原木销售合同;④如是原木须计算材积并有政府做的记号;⑤如是锯材需有环境天然资源部承认的贮木场注册证。根据环境天然资源部第5号命令,菲律宾禁止原木和锯材出口,以上木材运输手续仅限于国内运输。
由于菲律宾的森林资源逐渐枯竭,胶合板厂家和家具厂家从国内天然林中获取原料变得十分困难,只能以马来西亚、巴布亚新几内亚和所罗门群岛等进口材为原料进行生产。
家具等最终产品出口装船时,不进行是否是非法材的检查。尽管使用的原料以进口材为主,但据推测菲律宾国内流通的木材有50%是非法材,所以在家具和胶合板等最终贸易产品中,国内非法采伐的木材也占相当比例。
目前,菲律宾不区分国有林、私有林和天然材、人工材,虽然制定了各种严格的采伐许可规则,但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积极性不高,助长了破坏性的非法采伐活动。决策者对天然材和人工材实施的是双重政策标准,对前者挥舞棒子,而对后者则给予甜头。菲律宾对天然林的采伐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监督,相反对在个人私有地和共同体管理的森林采伐的人工材,不需要得到政府的采伐许可,还可以自由流通。(同以上规定不一致)农户种植的人工林以金合欢、桉树等速生树种为主,在查验时很明显不是天然材,这样可以无条件地通过检查点。如是这样,天然材就难于采伐而逐渐减少,农户则精心抚育人工材,而且人工材也可以满足国内的木材需要。这样一来,对环境敏感的天然林的非法采伐活动就会自然停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