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介产品 地板协会遭越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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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长春市地板协会(以下简称地板协会)在某媒体上刊登的公告,引起了长春地板行业的轩然大波,数百家地板经销商自发地聚集到地板协会的办公地点,要为自己的“名声”讨个说法。3日,地板协会迁出原办公地点……
从发布公告到公开致歉,之间相隔只有一天……而数百家经销商公开叫板“自己”的协会,在长春尚属首次。
两个“声明”
多数经销商称,知道地板协会的存在,是通过协会在报纸上的两次“声明”。
公布12个地板品牌
7月2日,地板协会在吉林省某媒体头版发布公告称:为推动地板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行为,打击、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地板协会通过一年的监督、检查和市场调查,审定出12个地板品牌在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产品服务、客户投诉、营销管理等方面均符合《行业协会推荐品牌审定条件》。该公告后,公布了12个地板品牌。
第二天又刊登致歉信
在公告发出的第二天,仍然是在该媒体的头版,又刊登了长春市地板行业协会的致歉信。
致歉声明刊发在公告的第二天,地板协会为“工作不到位”所做的弥补可谓“及时”,然而,7月2日“公告”造成的影响并未因此而消除。三天内,自发的数百家地板经销商三次要求接洽地板协会,要为自己的“名声”讨个说法。
三次“接洽”
从7月2日开始,数百名经销商聚集在地板协会的办公地点***,但直到7月4日,他们也没看到负责人。
地板协会相关负责人没到场
7月2日,数百名经销商聚集在地板协会的办公地点,要求地板协会拿出正确的态度和解决方案。但不知何种原因,地板协会的相关领导在7月2日未与众经销商见面,问题被拖到了第二天。
第二天下午,数百名经销商再次要求与行业协会接洽,处理“公告”事宜,但本次的“接洽”最终还是无功而返,地板协会的相关负责人仍然没有到场。当日,近百家地板经销商签署了**书。**书中认为:长春市地板协会引起很大的风波和众多经销商的**,……给众多地板经销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严重误导消费者……
经销商在**书上联名签字
7月4日,未得到答复的经销商第三次来到地板协会的办公地点,而此时,地板协会已经迁出了“林苑”,办公室的门上贴出了“地板协会已被迁出,暂定街道办事处”的“告示”。据“林苑”办公室的一位孙姓经理透露,2个月前,协会就不在这里办公,而也就是在“公告”引起轩然大波后,协会正式迁出了“林苑”。
找不到地板协会,经销商在**书上开始联名签字。
三个质疑
地板经销商认为“公告”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不会轻易消除,而对于公告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三方面。
全国知名品牌无法入围?
经销商认为,该公告称是以“打击、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为目的而审定了12个地板品牌,这样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认为未能上公告的品牌都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其中还包括很多国家免检的优质产品,就连一些全国知名品牌,在长春地板协会的“评定”中,都无法“入围”。
地板协会的公告中称,经过“产品品质、产品价格、产品服务、客户投诉、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但经销商们称,绝大多数经销商在近期都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任何部门的质量检测,而对于要进行优秀品牌的评定,地板经销商更是一无所知。
对此,经销商表示,地板协会所说的检查与市场调查,根本不是针对大多数品牌,这样的评定过程,根本不能客观的评定出“放心的品牌”。有经销商质疑,为什么这次评上的地板品牌都是协会理事级以上领导的代理产品。
经销商称,7月2日,地板协会的公告称“地板协会通过一年的监督、检查和市场调查……”,而该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的8月20日。也就是说该地板协会的成立时间不足11个月,一年的监督不知从何而来。更有甚者,公告中的12个品牌中,有个别品牌进入长春的时间还不足半年,而通过一年的监督之说更是子虚乌有。一位地板经销商认为,长春市地板协会既然是一个行业组织,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这种审批程序违背以上三种原则。
是否意味着“行业垄断”?
质疑最多的,是长春市地板协会到底有没有权利作出评审标准。“刚进入长春三个月的品牌也榜上有名,自己苦苦经营三五年的品种却有伪劣之嫌!”太阳城的地板经销商们认为这很可笑。
事实上,长春市的地板经销商对一段“公告”也颇为不满。“推荐12家品牌是为了打击假冒,那是否意味着其它的都有问题?”地板经销商这种担忧不无道理。自7月1日“公告”面世之后,已有顾客露出了“非这12种品牌不买”的势头。
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地板经销商说,地板业应该有品牌商品,但这种评审应由技术监督局或***等相关执法部门的参与。他告诉记者,他是看到报纸上的“公告”后,才知道有这“12家非假冒品牌”评审活动。长春市有大大小小100多种地板品牌,并不是每种品牌的经销商都进入地板协会,如果评审只从进入协会的地板品牌选出,对于其它没进入协会的品牌,是不是面临着“行业垄断”难题?
有权自己评自己?
长春市地板协会是民间行业组织,这样性质的协会是否有权制定评审标准?绝大多数地板经销商认为该协会不具备这个资格,即使具备了,也不能自己制定评审标准然后再把自己评上,这是明显的“监守自盗”。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或者产品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对大类行业协会和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实行“一业一会”。这种性质的行业组织有没有审定质量优劣与否的标准?
就此事,中吉律师事务所王红律师认为,长春市地板协会在此事上有“越权”的嫌疑。他认为长春市地板协会作为一个行业组织,行业协会称为企业的娘家,同时它也是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一个桥梁。主要负责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等相关事宜。类似于行业质量标准这样的评审,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评定。
记者曾在4日电话约见地板协会的一位乔姓会长,乔表示,她要开会暂时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让记者过一段时间与她联系,而在5分钟后,记者在乔的店内见到她本人,而乔表示,她马上要去开会,一切问题要等到会议结束后才能给予记者答复,让记者在当日下午3点左右与她联系,而下午3点,当记者再次拨通其手机时,该电话已被停机。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事件仍没有最新进展。
专家说法
针对此起地板行业的风波,本报记者采访了东北师大企业研究所所长彭连港教授、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宋冬林。
《行业协会法》亟待出台
这次风波还未停息,无论对协会还是众多地板经销商来讲,“意外”、“猝不及防”都是表达或愤怒或头痛的关键词。在这场风波的背后,隐现出《行业协会法》久久不能出台埋下的祸根。
今年2月23日,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上传出消息:原中国保健食品协会被注销,首开我国全国性行业协会被注销的先河;在对该协会的议论还没停止的时候,2月27日又有消息说:另一个与保健品行业相关的“中国保健协会”挂牌了……
大到冰箱彩电,小到酒水饮料,林林总总的协会充斥着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事实是,对于行业协会的监管,目前只能靠一些法规来进行。唯一与行业协会有关的专门法规,是***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其它关于行业协会的规定,零散的分布于各部委的政策文件之中,有的规定还相互冲突。各种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在功能定位、运行方式、日常监管等方面与一般社会团体有很大不同。
仅仅一部关于所有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为数不多的分散规定,已不能满足行业协会发展的需要。东北师大企业研究所所长彭连港教授认为,《行业协会法》亟待出台。《行业协会法》从起草到出台,必须跳出“部门立法”的圈子。
政府应主动规范行业协会定位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宋冬林对于行业协会的现状谈了以下几点: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制定法律、规则,厂家进行合法经营,余下的相当多事情将由中介组织来完成,因此中介组织的作用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政府不能过多去管市场,将来的中介机构的作用应该会更大,而行业协会则是最为重要的中介组织。
现在的行业协会大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首先,行业协会的地位鉴定不清。行业协会往往混有官方和非官方的角色,致使消费者对其公信度产生质疑。其次,就是行业协会本身定位的模糊,行业协会本身的职责应是规范市场,引导行业发展,而现在诸多行业协会以利益为前提,往往忽视自己应该做的事,搞一些有噱头的事情,误导消费者的消费,甚至因发出一些虚假信息,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使行业协会本身的声誉也受到损害,最终导致行业协会社会公信度较低。
针对行业协会的现状,政府应该主动完善、规范行业协会的定位,使其发挥真正的市场经济中的中介作用,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公开公正的服务于市场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