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材市场开了发票就等于收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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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票后款”遭遇法律尴尬,法官教您规避此类风险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现象在厦门生意场上并不少见,但目前这一“行规”正面临法律上的尴尬,不少拿到发票的买方就不愿付余款了。昨日,记者从厦门中院获悉,近期厦门法院频频受理因“先票后款”引起的官司。厦门市一家建材公司起诉要求买方公司支付余下的货款,就因为先把全额***给对方,被法院判决败诉。这一判决给那些习惯“先票后款”的商家们敲响了警钟。
事件:余款要不回?
近日,厦门市一家建材公司到同安法院起诉买方公司。“他们买了我们的建材,还欠我们3万多元的材料款没付清,却一直不还钱。”根据建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建材公司先后出售了总额为12万5千多元的介保温隔热板给同安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但是,建筑公司拿了建材却只付了三分之二的货款,尾款一直拒不支付。
但是,建筑公司却说,“货款已经给原告的建材公司了。”被告建筑公司拿出了最有力的证据,五张货物销售发票,总额是12万多元。建筑公司认为,发票就是付款凭证,建材公司是收到钱后,才给发票的。
但是,原告建材公司说,“先票后款”是双方的“交易习惯”,也是厦门生意场上的常见现象。发票只能作为记账凭证,不能作为付款凭证,因此,开了发票并不等于被告的买方公司已经付款。
判决:卖方二审败诉
同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发票就是付款的凭证。被告手上有对方的发票,就认定已经付了款了。本案当中,原告建材公司无法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先票后款”,还是“先款后票”。因此,法院只能认定被告的建筑公司已经支付余下的货款,判决建材公司败诉。
一审判决后,建材公司不服,上诉到厦门中院。二审法院驳回建材公司的上诉,终审判决建材公司败诉。
★法官支招
如何规避“先票后款”陷阱
“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在厦门生意场上十分常见。不仅许多个体户在做生意时也通常是“先票后款”,还有不少贸易公司、广告公司、建材公司等在公对公的买卖行为中习惯“先票后款”。由于现在市场上大都是买方市场,许多销售商不得不尽可能地满足买方“先票后款”的要求。在交易中,买卖双方对“先票后款”的操作都见怪不怪,而且大多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因此,最近由此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仅同安区大同法庭,今年以来已经受理了五起此类官司。
大同法庭庭长刘辉煌说,“先票后款”纠纷频发,应当引起商家重视。在交易过程中,最好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先付款后开发票,或者是票款同时两清。如果买方坚持要“先开票后付款”,卖方就要尽量规避一些风险,比如在发票上备注“款未收”,也可以让对方先借发票并打借条,甚至还可让对方打一个欠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