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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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人造板及其制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指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人造板及其制品所用原材料、木材处理时的禁用物质、胶黏剂、涂料、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释放量、甲醛释放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BC 17-2003)进行了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HBC 17-2003)废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5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HJBZ 37-1999、HBC 17-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