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资源?专属商标? 直击“E0商标维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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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强化地板成为家庭装修的主流地材已是不争的事实,消费者在选购地板时也会经常听到商家推介自家的EO级健康地板的环保性能。然而,日前莱茵阳光“E0商标维权宣言”的发布,在行业内一时引起轩然大波!
从莱茵阳光地板的律师函中可以看到:以后生产厂家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其企业或者产品的宣传资料中称自己生产的地板为“E0地板”,称自己是“E0地板”的生产(出品)厂家,并将“E0”组合作为标识张贴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的,权利人都将通过法律途径追求相关侵权厂商的法律责任。为此在日前关于EO主题研讨会上相关的业内人士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据了解,11月1日,就已经有品牌地板的专卖店接到了柯诺公司以律师函的形式发来的材料。律师函的内容指出:柯诺公司已经拥有EO商标的所有权,并要求这家地板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E0标志的地板,否则他们有权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对此,部分地板企业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关注的是E0给他们带来的消费利益。强化木地板行业的品牌和经营者应该把生产更为健康的E0级产品当作自己对消费者健康消费需求的责任。消费者喜爱E0健康地板源自他们对消费健康地板产品的渴望。企业出品的E0地板应该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健康好地板。这是企业的一种责任,是生产E0地板的所有品牌和经营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企业生产E0级健康地板的初衷是为了消费者,2005年我国强化木地板市场规模1.7亿平方米,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和品牌对广大渴望健康消费的用户能够承担起他们对消费者的健康责任,到那时,中国用户就将率先实现站在世界最洁净、最大块的木地板上起舞的健康目标,同时也将实现中国强化木地板行业国际市场地位的彻底崛起!希望我们更多的品牌和厂家能把精力放在生产更多更高标准的E0健康地板产品上,同时,消费者一定会用更犀利的目光审视E0产品给他们承担起的健康责任,并以此来推动新的一轮行业进步。
而柯诺法律顾问则认为,这个商标不是单纯说是E0商标,它是一个组合商标,有中国的汉字,有图形,有字母在里头,它是一个整体。目前这个商标已经是注册商标,这个注册商标经核准,在未经撤销之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有两层含义,一层是这个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在经过核定的商品上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另一层就是禁止性作用。作为一个不同的商标和标准里面级别的标示,在使用的过程中并不矛盾,是可以恰当的使用的。
对此,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里面的特别规定:“对于涉及本商品的功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性的指标和标志都不能作为商品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公共权益的标志不能随便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里规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有区别性,如果是公用的标志就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既然E0已经是木地板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就是公共标识,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防触电符号”、“危险的警示符号”一样是公共权益的代表,代表一类公共特性。不能超过公共权利,影响别人正当权利的实施。《商标法》特别关注案件的个案性,同样的案件,具体案件发生的情节,它产生的后果会不一样,都要区别对待。象这样E0作为甲醛释放限量等级标志的权利,属于善意的使用,法律上是不会予以追究的。这个商标不能限制企业正当生产、销售和使用其作为甲醛限量标志的应用行为。
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吴丹平介绍:即将在2005年11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及标准审定会中,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浸渍纸层压木地板的国家标准,也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强化木地板国家标准的修订,已经考虑到要把等级E0级纳入到新修订的国家标准中。
“EO”何去何从,是公众的资源,还是专属商标,由于问题涉及国家标准、商标法、行业共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方方面,在此我们也只能表述各方观点,同时也欢迎更多的业内人士和网友发表自己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