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地板业掀起“E0”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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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惹纠纷健康地板成“侵权”
专家提醒:“E0”商标与E0级地板无关
一些木地板品牌专卖店收到了一封来自莱×地板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函中要求这些品牌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E0标志的地板,原因是,他们已经注册了“E0”作为其商标。
此举在业界犹如投下一颗巨型炸弹,而莱×地板公司的行为无疑把同行们都得罪了,一时间,网上口诛笔伐声不绝于耳,关于“E0”商标使用的争论此起彼伏。
擅用“E0”商标属侵权?
据介绍,律师函中称:“莱×地板公司”已经拥有E0商标的所有权,因此,请其他地板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E0标志的地板,否则他们有权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
由于矛头所指的是所有E0级地板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消息传出后,业界内外一片大哗,在一定的范围内给E0级地板的生产者、经营者甚至业户带来了困扰。经营了那么久、深受消费者喜爱与行业关注的E0级健康地板一夜间变成了“非法的”、“侵权的”产品。伴随着企业的困惑,很多消费者更是云里雾里,难辨东西。
另外,在生产经营“E0”级地板的企业接到律师函的同时,有消息证实,发出律师函的“莱×地板公司”在发函前举行了资讯发布会,称该公司已经拥有E0商标的所有权,对所有称自己生产的地板为“E0地板”、将“E0”组合作为标识用于产品或包装的行为定义为侵犯了“莱×地板公司”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
“E0”是不是公共标识
在最近举办的地板行业座谈会上,许多专家和生产者对E0商标的使用提出了异议。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曹葆霖提出,“E0”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里面的特别规定:“对于涉及本商品的功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性的指标和标志都不能作为商品注册,商标法第9条规定:属于公共权益的标志不能随便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里规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有区别性,如果是公用的标志就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既然E0已是木地板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就是公共标识,是大家都有权使用的东西。”
“E0”商标并非E0地板
不论“E0”商标之争结果如何,消费者应认清的事实是:“E0”商标并非E0地板。目前,E0级地板多为企业标准,国内只有少数生产线具有生产此地板的能力,如圣象和宏耐地板所属的江苏大亚集团,柯诺森华和莱茵阳光地板所属的柯诺森华集团等。
胶合板国家标准第一起草人、林科院木材研究所研究员曹忠荣说,E0级标准已在胶合板国标中使用,它规定甲醛释放量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0.5mg/l,E1级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1.5mg/l,E2级限量值为小于或等于5.0mg/l,此标准主要是依据日本标准设定的。日本标准分四个级别,最高的F4星我国胶合板测量甲醛释放量标准中没有采用,仅采纳了日本标准中的F3星、F2星、F1星,国标为E0、E1、E2。





















